公司迅速的經營壯大后會發現原來公司前身是的投資愈發不必象征公司的實力,而且在經營中的限制也碰上不少,這時很好的方式為就是通過下降注冊儲蓄,拓展股本來應對了。那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需要審核哪些材料呢?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內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各單位投資人(單位股東、創辦者)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大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等表格
2) 作出增資擴股聯合國大會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自行決定(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出示;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 以貨幣制度方式增資的,提交法定驗資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
6) 章程立法或相應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 投資協議(增資擴股協議書);
8) 新股東資格證明(即新股東的身份證或外墻證明文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企業注冊資本的兩種制度: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投資者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資本,是企業必備賴以生長的物質基礎,是企業對外承擔債務的前提,同時也是分割投資者權益的極為重要依據。因此,注冊資本對于企業一方,體現舉足輕重的含意。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所涉及到的法律議題、法律關系相當繁雜。同時,我國在研發和透過外資的過程中,造成的許多法律問題和爭拗往往單獨或間接的與企業的注冊資本有關。所以,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的深入研究,值得重視。
關于注冊資本的兩種制度
世界各國公司立法主要存在兩種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即法定注冊資本制和授權注冊資本制。
一、法定注冊資本制(又稱實繳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只能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國民生產總值作出確切的規定,并須由發起人全部繳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數額,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這種法定注冊資本制為法國、德國公司法首創,并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仿照,成為一種較典型的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法定注冊資本制因強調公司注冊資本的明確、基本和恢復,加之在公司設立時,就要求全部注冊資本落實到位,其實很強必須公司資本真實、準確,以防公司設立中的不道德和投機行為,以及*大限度保障債權和交易確保等優點。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冊資本制極度呆滯,規定過死,增加了公司設立的平衡性與成本,還容易導致公司資金低下。
二、授權注冊資本制(又稱認繳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數額雖已記述于章程,但發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足和繳足,發起人之認定并繳付注冊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方能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根據業務需要分次出版,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大會準許。這種為英、美公司法所成立的授權注冊資本制的特點是:注冊資本是法人資本或核定資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規定權利籌得的全部資本。由于注冊資本并不要求發起人或股東全部認足,實際它本身還不是公司的無論如何資本,只不過是公司預期的持續發展規模和政府限制公司發行的高于豁免。授權資本制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繳足公司注冊資本,甚至只繳注冊資本總額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顯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下降公司設立成本的優點,特別是在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必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兌現增資審批程序,符合的現代市場經濟對經濟活動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為此,許多原來應用于法定注冊資本制度的國家也轉而采用授權注冊資本制。但是,授權注冊資本也有其內在缺陷,它容易導致公司資信不足,也更易負面影響清盤的公共利益,且使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進行欺詐活動的震懾,甚至因而損害到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有限責任公司也叫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股票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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