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品取得了專利權的話,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情況下任何人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擅自使用別人專利的,一般狀況下都會構成侵權。但也有不構成侵權的狀況,那么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呢?以下是聯貝詳細介紹。
一、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依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進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施行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施行行為人在別人獲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辦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施行行為人所施行的創造發明,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討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經過合法的受讓方式獲得的;
(3)在別人就相同的創造發明獲得專利權之后,施行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制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本人制造、進口或者許可別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辦法直接取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許愿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受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初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初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討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討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辦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經過我國范疇、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本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安裝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進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辦法直接取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愿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辦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經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按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署的協議或者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準繩,為運輸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安裝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討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特地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二、專利侵權行為如何斷定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背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施行其專利的行為。“施行”是指制造、使用、許愿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辦法,以及使用、許愿銷售、銷售進口按照該專利辦法直接取得的產品。
判斷侵權一般按如下步驟作特征剖析:
(一)剖析被控侵權的計劃的技術特征,并將其與專利計劃中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進行比較,查驗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權計劃中;
(二)比較前述一切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征是否都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述計劃具有相同的功用或方式,一切特征間的互相關系是否相同;
(三)判斷一切特征按這種關系的組合所產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上述的結論都是肯定的,則構成侵權。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并不是一切未經同意使用專利產品的行為都是侵權的,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主要有四種,即聯貝小編在上文已為*進行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聯貝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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