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應該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其中相關資料中的“必備資料”就包括: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也就是采用現金支付,出現上述“應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但公告規定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不管其他資料多“充分”都無法稅前扣除。
實務案例:不怕一萬怕萬一
【例】企業購買原材料,款項也支付了,還沒有等到開票,對方就“失聯”,被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具體資料包括:
1、銷售方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包括如未簽訂合同,可用雙方確認的驗貨單等資料替代);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或快遞單子等);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提醒:
(1)如果當時購買原材料采用的現金支付,不管其他資料多“充分”都無法稅前扣除。
(2)采用單位賬戶的微信、支付寶支付,不算現金方式支付;采用員工個人的微信、支付寶支付,會被認為現金方式支付。
(3)不怕一萬,怕萬一,單位盡快修改關于對外支付款項的相關內部管理規定,建議:采購原材料、設備、不動產等應取得發票無法現場取得發票的支出、或支出超過一定額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用現金支付!
(4)雖然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但是建議即日起,修改單位對外支付款項的相關內部管理規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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