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轉讓企業股權的,個人轉讓方應當依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在實務中,許多股轉交易十分復雜,交易結果難以預期,一些交易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解除或取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繳個稅呢?
兩類解除股權協議的情形不繳個稅
在實務中,當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價款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支付,甚至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已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轉讓方收回了被轉讓的股權,并退還了收取的股權轉讓價款,當所涉個稅已經扣繳完成時,個人轉讓方是否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退回稅款,當所涉個稅尚未扣繳時,個人轉讓方是否可以不繳個稅?
針對這兩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在以下兩類股轉協議解除的情形中,個人轉讓方不發生個稅納稅義務:
(一)股權轉讓協議未履行完畢,雙方主動解除協議。據規定,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未履行完畢有兩個考察因素,分別是股權是否已作變更登記和股權轉讓所得是否實現。
1、款項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的情形在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受讓方已經向轉讓方支付完價款,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雙方*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且轉讓方將收取的股權轉讓款返還給受讓方的,由于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終未能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稅的納稅義務。
2、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但款項尚未支付完成的情形在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已經完成了股權的變更登記,但受讓方尚未向轉讓方完成支付,雙方*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由于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終無法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稅的納稅義務。
3、款項支付和股權變更均未完成的情形在款項未支付且股權變更未完成的情形中,雙方協商解除協議的,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終沒有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稅的納稅義務。
(二)股權轉讓協議未履行完畢,但因仲裁、司法裁判等被動原因解除。同樣也包含三種情形,分別是:
1、款項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2、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但款項尚未支付完成;
3、款項支付和股權變更均未完成。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或爭議并且無法協商解決的,經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司法裁判決定需要解除合同,且雙方遵從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返還已經支付的部分價款的,也應認定為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尚未實現,不應承擔個稅的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已經作出了納稅申報,且扣繳義務人已經依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了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款,納稅人有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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