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外地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務的,不必代為國家優先的商標一個組織代理。這一規定,既不符中方,也便于商標經理本部與豁免的聯絡和郵件轉遞,更也更好我國商標的管理和商標全心工業發展。 我國現有采取指定代理。國家工商行
我國商標法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商標組織代理。這一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便于商標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的聯系和文件轉遞,更也有利于我國商標的管理和商標事業發展。
我國目前實行指定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標法及其試行規定規定,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等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商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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