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稅收狀況,有效特區政府企業獲利稅各項試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促進稅務裝置“放管服”體制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見解》(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八達通政策職責辦理制度》要求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為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予以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特此公告。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書目(2017年版)
*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整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重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快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僅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制、更新。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實施“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形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有否有誤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執照、文檔、賬冊、解釋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詳細信息立即,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第六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已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編纂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第七條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計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另設非法人分公司的房屋企業以及采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設施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專責統合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準確性、法理承擔當事人。
第十條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前夕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合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不許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發放留存備查資料,以透露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半導體器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城市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審批資料。
第十三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掘出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行政訴訟及早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沒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應用領域、產業、目錄、名額證書等不符,很難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應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裁撤。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5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制、更新。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第六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七條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第十三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為全黨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于近期修訂并得以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5年,稅務總局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全面中止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審批管理,一律實行備案管理。該辦法通過改進辦稅流程、縮編涉稅資料、統一管理要求,為企業能夠及時、精確享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便利。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包抄“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主要變化
(一)簡化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印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情節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編制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一是統一了優惠事項的項目名稱,實現了優惠事項名稱在《目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等各不相同文件中的統一,簡便企業查詢和使用。二是對優惠事項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等內容進行了先進,對主要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為基礎。三是增加了“后續管理要求”項目,確切了優惠事項后續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強化留存備查資料管理
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用于證實企業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由于企業情況不同,留存備查資料難以全部列示,因此《辦法》將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當按照《目錄》列示的清單歸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則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的情況自行歸集,以助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時能夠做到準確判斷。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因此跨省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由總機構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但是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可以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則由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如: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當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而享受優惠事項的,由該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并同時將其留存備查資料的清單提供總機構匯總。
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并好好研判。在本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停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如:企業享受《目錄》第1項優惠事項,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實時將第1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完成匯算清繳后,除需要將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外,還需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如: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享受《目錄》第63項優惠事項,該分支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63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并將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
(四)重申企業的權利職責和法律責任
企業依法給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也有依法按時陳述申報、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居民企業和在中國東北部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辦法》實施后,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行按照《目錄》中列示的“享受優惠時間”自付款申報時開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優惠事項。
在享受優惠事項后,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如果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可證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對后續管理提出要求
為擴大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開展后續管理,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其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困難的匯報》(財稅〔2016〕49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目錄》第30至31項、第45至53項、第56至57項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部門提交資料,提交資料時間不得超過本年度匯算清繳期。如:企業享受《目錄》第45項優惠事項,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項優惠事項“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其他優惠事項的核查,由省區稅務機關(含副省級稅務機關)按照統一挑選,開展后續管理等。
三、實施時間
《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優惠事項辦理工作。企業在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享受稅收優惠事項的,無需再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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