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商務部“三定”規定,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
三、商務部將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后,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
十、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一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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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09-29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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