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企業在上海嘉定,今年我們企業把資金存入了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請問該結構性存款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是否可視為存款利息免繳增值稅呢?
感謝您的提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銀發〔2010〕240號)規定,結構性存款指金融機構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更高收益的業務產品。所以,結構性存款是一種金融商品,而非銀行存款。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再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所以,貴公司取得結構性存款持有收益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后續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撥打400-165-9298,致電聯貝財稅問小編
引用資料:公司注冊資金是否需要實繳?聽聽專家怎么說
解決時間:2022-05-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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