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0月30日 星期二 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網點領取相關表格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提供:
1.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加蓋公章和財務章);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表(加蓋財務章);
3.在職職工工資發放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并加蓋財務章);
4.法人身份證(行政事業單位帶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
5.營業執照(行政事業單位帶機構成立文件)和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住房公積金繳存是采取單位按月匯繳的方式進行的。繳存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的部分,需在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銀行辦理匯繳業務。單位初次和以后各月匯繳住房公積金時,均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轉賬支票或現金繳款單,其他表格均為附件,應根據情況分別填寫。
只要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戶口在農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
繳存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變動的情況下,一般是在每年七月份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繳存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要看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單位是否屬于需要建立的單位范圍;二是職工是否屬于在職職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3.事業單位;
4.民辦非企業單位;
5.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因此,對于城鎮戶口的職工,如果單位屬于需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范圍且職工屬于單位的在職職工,單位就應該為其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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