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有關申請單位的資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如需代辦的,需補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 餐飲服務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
5.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6.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原料采購查驗和索票索證管理、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8.申請甜品站還須提交餐飲主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和餐飲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甜品站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9.申請涼茶店還須提交涼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和藥品作為涼茶原料的申明。通過集中采購現場分裝銷售的涼茶店,應提供加工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10.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1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情況說明和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12.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程序流程
申請: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藥監窗口”提交申請。
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須知。
備注:遞交申請材料之日不一定視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只有當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時,才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憑證,否則,只出具材料接收憑證。
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后,在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中,發現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但在短時間內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確定的“便民原則”的精神,給予申請人8個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機會。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中的結論為“限期8個工作日內整改完善”,申請人整改所需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內。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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