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清晰議題之深度分析:公司注冊地址與經營公共場所不恰當的法律解決問題。
在上一篇文中中,我們分析道:公司主要秘書處遷入但同時原有遷址注冊登記時,其法律意味上的別墅將發生于變更,此時,公司若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將不太可能致使司法處罰。
現在問題是:1、如何下定義主要駐京管理機構? 2、如何分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場所?這兩個問題如果必須界定明確,將使適當法律規定廢止。
一、如何界定主要辦事機構
現行法律規定并無關于“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明確規定。
關于公司機構的規定,惟見《公司法》有相關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機構*主要:股東會(股東)、董事會(或任務董事)和管理委員會(或監事)及經營亞視高級政府機構。即通稱的三會一層。
但是在上述三會一層中,究竟何為主要辦事機構呢?
從公司三會一層的運轉功能來講,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實質上起著承上啟下的起到,是公司常規運營事項的協調機構。在三會一層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實際上不能是*主要的辦事機構。
從這個視點來講,應該以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
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場所的區別
常規,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公司領導人機關(董事會、執行董事)所在地。
而公司經營場所則為公司執行主管為執行首腦機關的本性,由經營管理層(含各經營部門)說明執行日常業務的之外。在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不調任總經理的情況下,經營場所應為總經理以及各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能所在地。
由此可見,公司的住所(即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完全可能與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十分違反法律的規定。
三、*中“一址多照”與“的公司公司多處住所”的婚姻關系
“一址多照”并不法理于一家公司可以合法擁有多處住所。
*近,國務院直至在鼓勵和推行“一址多照”讓玩家,即在一個注冊地址上可以設立為數眾多企業。
上述行政規定(或政策)放松了對設立公司的住所全面性的管控,有利于增高公司設立席次,從而特赦大眾所創業者和不戰國際化的自信。
但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株式會社登記管理規定》,一家公司能夠有一個合法的住所,住所以外的場所,則只能以營運場所的身份出現。
在營業場所的名義下,除非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設在登記住所,否則,若公司的所有機構(包括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均在營業場所,則營業場所淪為實際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從而演化成為公司住所,則此時公司原則變更注冊住所,否則舉例來說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協議
置身于新三板的具體法律生態系統中,若公司的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大樓地址不一致時,較為得當的方案為:
1、既然法律規定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則將實際辦公場所所在地注冊為公司運營中心(以分公司結構注冊)的所在地;
2、由大股東股東和實際監控人作出兜底承諾,對因此可能造成了的損失作出承擔。
如此,即便出現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可能導致的法律成本,也可確保無虞的申報新三板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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