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付交割過程有多種結算方式將可選配,比如有的銀行電匯、付款單據、銀行承兌匯票、發票、支票等,主要分作轉賬和現金四大類。但結算方式有時卻對我們的估值繳交及稅款抵扣會造成了絕對性沖擊,希望引起廣大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一、套現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各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廠礦工資、綜援; (二)個人用工薪水;(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自然科學、文化當代藝術、體育比賽等各種酬勞;(四)各種勞保、補貼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預算;(五)向個人購入收人和其他軍用物資的價款;(六)探訪技術人員只能隨身的差旅費;(七)結算終點列出的斷斷續續支出;(八)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必須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改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二、結算方式對所得稅扣除的影響1、現金結算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保證金及酬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知會》(財稅〔2009〕29號)第二規定,企業應與具備有權經營投票權提供者服務企業或個人簽署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接洽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推出權益性商業銀行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行政部門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機密文件規定,現金支付給個人的手續費及傭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現金支付給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
2、現金結算不被佐證,將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必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并入、行政處分被罰款營業執照、被稅務中央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能夠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猜測支出可信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確實資料(涉及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債務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公益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改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注:本項為齊備資料)
(四)貨運貨運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向北流核心憑證;
(六)企業金融學管理體制歷史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結算方式對增值稅的影響當企業碰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贏取異常憑證而作進項稅額轉出的作法時,如果企業想重新申報抵扣,必須經稅務機關上報,僅限于不符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才確實企業繼續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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