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
未分攤收入能否適當轉增實收外資?到底只能繳納20%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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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分配利潤可以轉增實收資本,需要未經驗資報告。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 200萬元
2、公司用價格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其實質上是公司對股東進行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股東應按“收益、稅款、優惠可得”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說明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必要性鞏固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收發〔2010〕54號)元數據規定,加強企業轉增人民幣和新股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赤字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國內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個人股東得到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范圍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區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毫無瓶頸的,可根據實際原因預先訂立初步交納原計劃,在不將近5個舊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部門稅務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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