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學生發表意見:
法官被告償還已辭任工人的工資額度債務15萬,回答,這個賠款究竟必要代扣代繳個稅?如果應該繳付個稅,那么個稅的扣除是按照祖高域額度獎勵量化嗎?還是按照離職賠償金計?
科學家失去:
職賠償在計算繳納個人可得稅時要分兩一小考量:一部分為上年觀念*低工資3倍超出的部分;一部分為至少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
1、不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上繳個稅
財稅【2001】157號:個人因與任用為單位下達勞動聯系而獲取的一次性補償收益(涵蓋用人單位提供的經濟補償金、日常生活資助金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金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收稅發【1999】178號,二、忽視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很大,而且被解雇的消防人員似乎在一段時間內內毫無分開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校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退休金收入,限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說明平均必要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乘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時數數,以其無偏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指示》(財稅[2001]157號)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范,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發放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人口眾多政府法規的比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費、規范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未獲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志著負債,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