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佳化營商自然環境,規范稅收秩序,國家稅務總局成立了增值稅發票危險性全螺栓快速反應機制,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發票發票領用、發票證件、發票抵扣、納稅申報(出口退稅)等涉稅行為時,運用大數據和風險量化模型對納稅人發票領用風險等級和發票開具應急檔次進行評估,推行分類標準管理,并展開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識別和處理。
增值稅類熱點問題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無法申報抵扣,發生于銷貨退回發票如何進行沖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原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存疑、應稅服務中止等現象但不滿足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一小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必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應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留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文檔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區別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另行作為記賬憑證。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聯次,已經按規定報告稅務機關并拒絕接受處罰,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試點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出示,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p>
3、疫情長期備有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病毒的肺炎疫情抗病有關稅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民眾提供必需生活物資郵件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實際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文本》(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4、一般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月底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說明二手車產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月份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第五季(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共計銷售未超過500萬元。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標準化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第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5、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01月08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換用電子匿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異。
6、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僅限于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答: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有權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公司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7、取得航空公司開具的退票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訂購旅客運輸服務的發票進行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顧客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額度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p>
因此,納稅人的退票費支出,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8、適用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稅、銷售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填寫哪些證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02月10日起,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助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知識產權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核準。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p>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已經費用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其進項稅額還能否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為減少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支付的高速鐵路車輛行駛,取得的紙質路段通行費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路段通行費,按照繳付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沒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分別為財政票據,港幣)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量化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因此,自2018年6月30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沒有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素材一覽表,具體以法律法令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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