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做為專利權其中之一,申請后屬于企業的知識產權,幫助企業更好的提升實力,有些地區對有專利的企業也會有一定的扶持力度,讓企業能夠在同行業競爭者中脫穎而出。
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
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里可見發明創造的“突出的”和“顯著的”就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創造性的區別所在。
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同時審查員會針對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戶進行審查,若存在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戶的,審查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沒有像發明專利申請一樣的實質審查。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主要區別: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
企業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后,對提高企業形象,獲得消費者信任方面也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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