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個人信息化稅收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秉承推行中國國民黨、國務院議程部隊,加速增值稅進一步**,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依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不久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僅限于16%稅負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訂購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以生產或者監督工藝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動力,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可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很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加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如無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出示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登機時海關核發的過境貨物備案目錄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顧客離境退稅日常用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出臺)*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贏取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建設施工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后按照上述規定仍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金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限制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具體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表達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運價+油料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紙鈔數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干線、水路運輸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款項服務、餐飲服務、當地人日常服務和影音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存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稱作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者郵務服務、移動電話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份額高達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文本》(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此后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滿足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適逢內不再調整,自此年度確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總市值+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作法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相等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低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補助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售賣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成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實體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化難以。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體制。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主管機關申請退還自適應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次數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月份)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分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樂趣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率×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車輛銷售分立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上半年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故意申報或其他欺騙策略,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查辦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區域內分擔系統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致歉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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