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長寧商標法的“撤三法則”規定,長寧商標三年不使用則遭到撤銷。這一規定既避免了長寧商標資源的浪費,也能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但是在商標撤三中服務類商標的使用如何認定的呢,下面就和聯貝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舉一個案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第7477397號“法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對訴爭商標是否在相關服務類別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進行了認定。
北大英華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交的多個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其在“知識產權咨詢;版權管理;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監督;法律研究;訴訟服務;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雖然北大英華公司提交的證明不能直接證明訴爭商標在“仲裁”服務上的使用,但鑒于“仲裁”服務與“知識產權咨詢”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性,屬于類似服務,故訴爭商標在“知識產權咨詢”等服務上的實際使用可以視為在“仲裁”服務上的使用。
決定結果
考慮北大英華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北大英華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依法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撤三”案件中對于服務商標的證據要求較為嚴格,在具體的案件中,要考慮到服務商標的功能,結合其使用的服務行業特點,分析在案證據承載的商業信息和標識作用,正確判斷服務商標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如果你的商標是屬于服務類的,為了避免遭到撤三申請糾紛,一定要保留使用的相關證據,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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