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xin.com這一域名于去年4月13日交易,交易金額達到了8位數人民幣,有消息傳在3000萬元左右,但是買家并非騰訊,而就在前天,騰訊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奪回了該域名的所有權,難道3000萬就這樣打水漂了?
查詢該域名的whois信息發(fā)現,域名注冊商為EJEE GROUP HOLDINGS LIMITED,所有人為“l(fā)i ming”,從之前9秒社區(qū)收購域名weixin.com的消息來看,在仲裁案件中被告人為9秒社區(qū)的創(chuàng)始人。據了解,被投訴人取得域名weixin.com擁有權的日期,要晚于投訴人取得“weixin”、“微信”之香港商標注冊日期:2011年10月25日。
為什么仲裁委員會認定結果為該域名應歸騰訊所有呢?
《ICANN 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 4(a)條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為的,會被商標持有人(或公司和組織)申請仲裁:
(一)惡意搶注并不正當使用
(二)盜用和模仿類域名
(三)權利沖突類域名
仲裁委員會的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的行為符合上述任一一項,于是裁定支持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即騰訊成功仲裁獲得"微信"拼音域名weixin.com的所有權。
那么問題來了,weixin.com的域名所有者“l(fā)i ming”的哪些行為違背了以上的三項規(guī)定?3000萬元打水漂這個虧怎能咽得下?作為被告,又該如何申訴?
于是,又上演了這么一幕,weixin.com域名現持有人北京將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先生起訴要求確認有權繼續(xù)使用上述域名。
一、“微信”/“weixin”商標的注冊時間晚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
爭議域名注冊時間為2000年11月21日,原告通過正當的受讓方式成為了爭議域名目前狀態(tài)下的所有人,承繼了爭議域名注冊時產生的權利或合法權益。被告無論是在中國大陸還是在中國大陸之外的臺灣、香港、馬來西亞等地區(qū)和國家*早注冊包含“微信”/“weixin”的商標均是在2011年10月25日,比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晚了十年多。被告2011年初才推出“微信”概念。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遠遠早于被告推出“微信”產品的時間。
二、仲裁委員會的裁定依據無實例佐證
原告認為,其獲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被告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也不是為了阻止被告以爭議域名反映其商標,更不是為了破壞被告的正常業(yè)務。原告在網站www.weixin.com的顯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樣,并用突出字號明確聲明網站“與騰訊微信無任何關聯(lián),非騰訊微信官方網站”。在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上不具有惡意。
筆者猜想,在法院受理的申訴案件里,作為被告的騰訊如果不能在仲裁依據的前兩條(惡意搶注并不正當使用,盜用和模仿類域名)找到確切的證據外,可能直接從“權利沖突類域名”這個依據切入奪回域名所有權。
而所謂的“權利沖突”是指,就同一域名而言,不同地域或者領域的主體基于不同的合法權利或權益,要求自己成為該域名的*合法注冊者,或否認對方域名注冊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沖突的類型即weixin.com域名與騰訊“微信”/“weixin”商標的糾紛。
筆者認為,不論從域名的注冊時間角度,還是從域名使用方式的角度,weixin.com域名所有者均未對騰訊造成侵權。騰訊申請仲裁奪回域名所有權一舉,頗有些以大欺小的韻味。如果在“微信”/“weixin”這一商標設立之初,weixin.com域名的所有者能夠以“將在先域名搶注為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原則”為由展開攻勢,或許就是另一番天地了。
(來源:訂閱號“創(chuàng)業(yè)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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